“重庆穿越琼州海峡第一人”在长江漂流中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其伴侣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100万元,但最终诉讼被驳回。

“重庆穿越琼州海峡第一人”在长江漂流中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其伴侣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100万元,但最终诉讼被驳回。

来自重庆的刘女士是一名户外游泳和漂流爱好者,多年来一直在长江游泳。 2005年6月,成功穿越琼州海峡。当时的新闻报道称她为“重庆跨越琼州海峡第一人”。去年7月,当重庆主城长江、嘉陵江水位上涨时,刘某曾答应与同样热爱漂流的华某一起去长江漂流。最后两人在漂流时失散了。华先生下了船,试图联系刘先生,但没有成功,于是他报了警。一个多月后,刘的尸体被发现。生前被发现溺水的重庆女子刘女士的家人将华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华女士对刘女士溺水身亡负有责任,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近100万元。法庭初步裁定刘先生须承担全体责任这是刘先生家人的最终结果和需求。刘某的家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过重庆大众中间法庭初级法庭的判决书,了解了红色案件的最新情况,并在第二个实例中了解了刘家人的上诉并确认了判决的原件。家人起诉朋友,要求赔偿近100万日元,但最终诉讼被驳回。资料图片:认识在长江漂流时溺水的人们。这家人向其他椽子索要了近100万日元。法庭第二次裁定,刘老先生多年来一直热衷于自由泳和漂流,并热衷于在长江游泳。 2005年6月,成功穿越琼州海峡。新闻报道称他为“冲渡琼州海峡第一人”此外,刘先生还是微信群“追浪漂流”的群主,曾在群里做过多次集体发言,其中一篇写道:“如果在漂流旅行中或漂流活动中发生意外,泳友有义务安排救援。但无论是合作方还是集团平台,均不会对事故造成的实体损害,甚至与事件相关的财务损失等不可挽回的永久性实体损害或后遗症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审法院判决,2024年7月,长江流经重庆主城区,经认定,嘉陵江水量迅速上涨。曾有群友发布追浪集团链接称,近期重庆水位已上涨。涨,但刘先生随后回应:“除非涨,否则我们不会理会。”2024年7月11日,华通过微信和m联系了刘。预订漂流。第二天,两人去漂流。漂流了一段时间后,由于水流湍急,华渐渐开始与刘疏远。刘先生长期在长江里训练游泳。大约一个月后,即2024年8月13日,刘的尸体在重庆市长寿区卫东码头长江水域被发现,并于次日被火化。刘先生的家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先生是此次旅行的提议者、客人和组织者。并且,他们认为飞轮海在漂流路线的确定上犯了严重错误,向飞轮海索要近100万元的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一审法院:溺水者生前参与活动属于“自我接受风险”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翼装飞行、摩托等高级别活动骑自行车、户外游泳和漂流都是违法的。危险活动以其独特的挑战和刺激吸引了许多寻求冒险和挑战的人。然而,这些活动涉及更大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非合同责任。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其他参加者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该法律规定确立了“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了涉及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责任认定的基本标准。 “自担风险”的原则不仅尊重个人的自由从事危险活动、追求冒险刺激的同时,也强调各方的安全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这鼓励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充分考虑自己的能力和风险,鼓励活动组织者、场馆管理者等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活动安全进行。我们鼓励您这样做。本次诉讼的主要争议点是,一是华先生在此次户外游泳漂流活动中是否存在疏忽;其次,刘先生参加户外游泳、漂流活动是否符合“自我承担风险”的规定。原审法院首先认为,长江游泳、漂流属于极其危险的户外活动。刘先生多年来一直组织和参与这项户外活动。他还创立了“追浪漂流团”,邀请多人组织户外漂流、游泳活动机构。事发前多日,刘某一直频繁从事此类活动。华先生于2024年7月11日联系刘先生,安排第二天的漂流活动,但这次联系是基于参与。刘先生频繁且长时间的游泳和漂流活动。此通讯最恰当地被视为华先生希望参加刘先生的游泳和漂流活动,而不应被视为华先生的主动邀请。当联系我们漂流路线时,刘先生只建议我们走家庭路线,因为鱼嘴里很难积水。华提出解决方案后,刘没有反对。鉴于刘先生长期组织和参与户外游泳、漂流活动,应认为其对相应风险有清醒认识,属于积极参与者。您必须承担适当的风险。其次,当华和刘漂流时,当刘l华某到场后,华某及时落地通过微信联系了刘某,在不知道刘某具体情况的情况下,他向警方报案,并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洪水高峰时,长江宽达数十米,水流强劲。刘逃离华后,华无力救他。刘先生的家人认为华先生未尽到及时营救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争议焦点之二,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作为完全行为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刘先生多年来一直组织和参与户外游泳、漂流活动。作为追浪漂流群的负责人,他多次向微信群告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并在团体广告和单人广告中发布免责声明,表明他们认识到漂流和游泳的自然风险。那天在事件发生后,有网友在“浪漂流群”发布链接称,近期重庆水位不断上涨,重庆水警加强了汛期安全措施。刘先生说:“你不起来我就不理你了。”这表明他自愿并积极参加游泳和漂流活动,但这些属于“自愿风险”范畴。刘先生在此次游泳漂流活动中未能充分估计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对自身安全也没有足够重视,导致了溺水的惨剧。他显然有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最终判决,哈纳先生不是组织者,是他们互相邀请的。一审判决后,刘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刘氏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华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有义务依法保障活动安全。如果您未能履行该义务,您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华某犯有如此严重过失的案件中,一审法院没有追究华某对刘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这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不是该活动的组织者。首先,从活动性质来看,这不是商业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也不是多人参与的大型活动。这是华、刘共同兴趣的活动。其次,从邀请流程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事发前一天,华女士邀请刘先生第二天和她一起去户外游泳,但刘先生没有回应。第二天、刘さんは华さんにその日は休めるか寻ね、二人はその日电话で屋外水泳に关する事项を确认した。它可以是看出双方愿意在2024年7月12日举行露天浴池,并已相互发出邀请。此外,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解释了为何其属于“社交媒体自我接纳”原则的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溺水是多重险情所致,无证据证明系他人所为。这只能归因于户外游泳和漂流活动固有的风险。二审法院还指出,虽然华先生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但华先生、刘先生在丰水期到长江游泳的行为并不值得鼓励。刘先生的惨案提醒人们,在参加危险的文体休闲活动时,不仅要有勇气和信心,“相信人生200年会如水,达三千里”,同时也认识到“它们在天地之间,就像山上的小石小树。”人类在自然面前是渺小的,需要对自然感到“敬畏”。不要以生命为代价来反抗自然。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红星新闻记者胡耀实习生陈哲亚编辑,郭宇评论,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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